
在瞭解契約應記載事項後,仍須瞭解契約上不得記載事項,權益才有雙重保障。
依據「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有以下重點:
(一)契約之審閱權與持有
為避免契約審閱權被架空,出賣人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概括約定買受人已完成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審閱,轉換舉證責任於買受人。出賣人亦不得約定買受人應繳回買賣契約書及其附件。
(二)契約效力之保護
為確保契約獨立性,不受其他任何形式文件影響其效力。規範出賣人不得另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車主手冊另行約定與契約相反或抵觸之事項。

(三)相關費用之限制
1.出賣人所收取之訂金不得超過契約所載總價之百分之十。
2.除辦理過戶所需繳交之規費或手續費外,出賣人不得約定以其他名義,例如營業稅,要求買受人支付買賣價金以外之金額。
3.不得以契約規範買受人負擔懲罰性違約金。
4.買受人如採分期付款,不得以契約拒絕買受人提前清償。亦不得約定買受人因提前清償須另行交付手續費、違約金獲其他費用。
5.買受人如採分期付款,不得以契約規範買受人因一期費用未繳則其餘各期視同全數到期,亦不得規定買受人立即繳回車輛。
(四)其餘禁止事項
1.為確保文宣與實體不符或差距過大,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2.關於瑕疵擔保期間,不得作違反民法規範之變更。但有利於買受人時則不在此限。
3.關於雙方合意選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另以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實際簽約時應注意之撇步

(一)瞭解契約內容未依規定之效果
若車商所出示之契約未依照經濟部之規範而有所缺漏,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買受人仍可主張應記載但未記載之權益。
(二)車籍三碼務必核對仔細
在簽約之前,務必仔細核對該車輛之車牌號碼、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是否與相關證明文件及契約內文相符?如此才能避免看A車卻買回B車的情形。
(三)總價、訂金、尾款務必再三確認
在簽約之前,務必再三確認總價所包含或不含的費用,以及確認訂金金額未超過總價百分之十。另外務必在契約內註明尾款於交車時付清,如此才可督促出賣人提供完整服務。
(四)若與車商締約,留意出賣方應蓋公司章
如與車商購車,在雙方簽約用印時,須留意業務代表應蓋公司章。若事後出現爭議時,如此才可避免車商將責任都推託給業務代表之個人行為,而使自身的求償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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